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臺證稽字第0970503513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次修訂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年1月13日(94)基秘字第017號 主旨:證券商購買有價證券與配合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第2次修訂條文重分類之相關會計科目及應配合 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58142號令發布修正證券商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附件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10月17日發布財務 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第2次修訂條文(附件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證二字 第0970050641號函(附件三)及97年10月22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556381號函( 附件四)辦理。 二、證券商自本公司發布97年9月26日臺證稽字第0970028706號函(附件五)後購買之自營營業證 券、證券經紀商自97年10月23日臺證稽字第0970503548號函(附件六)發布後,自有資金新 購之有價證券投資與本函發布後證券商新購買之承銷營業證券,如非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及財務 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段第4款交易目的持有者,得依據附件三說明二、附件四 說明三,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帳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並依流動性作適當分類;另為配合97年10月 17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第2次修訂條文發布,放寬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爰增訂16個會計科目 如說明八(二)月計表修訂摘要。 三、有關月計表媒體申報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營」、「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 業證券-承銷」、「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營」、「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承銷」、「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 營」、「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承銷」等科目,應套用「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證券庫存月報表之附表一或附表二(營業證券庫存月 報表或外國有價證券明細表)格式,出售損益帳列「出售證券利益-自營(承銷)」、「出售證券損失- 自營(承銷)」,有關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出售證券利益-自營」、「出售證券損失-自營」之出售 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又前揭庫存部位應納入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營業證券相關限額之計算範圍。 (二)至「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股票(債券)(開放式基金及其他)」、「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流動(非流動)-其他」、「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非流動)-其他」等科目應套用「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證券庫存月報表之附表三(其他有價證 券明細表)格式,且庫存部位應納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自有資金投資相關限額之計算範圍。 四、證券商持有同種投資標的分列於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依據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4年1月13日(94)基秘字第017號函(附件七)規定辦理。 五、帳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非流動)-營業證券-自營(承銷)」科目者,仍應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0條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六、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第2次修訂條文所述之重分類適用日期,請依修訂後條文(同附件二)第14 0段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證券商若於9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間依第104段及第104-1段規 定重分類金融資產,得追溯自97年7月1日起適用,若於97年11月1日後依第104段及104-1段 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僅得自重分類日起調整,不得追溯適用;故請擬追溯重分類之證券商應注意追溯重分類 之適用日期,並於97年10月31日前進行相關帳務調整。 七、證券商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第2次修訂條文第104段及104-1段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應依 據修訂條文139-1段規定,於財務報告增加揭露重分類金融資產之相關資訊。 八、請 貴公司自97年11月申報97年10月份證券商財務資料起,配合修正以媒體申報證券商財務報表相 關檔案格式,本次修正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放置於本公司網站,請 貴公司自行下載參照使用。網址為www .twse.com.tw→「產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稽核部」→「文件下載」→『97.10 .29「媒體申報月計表」修正內容』。該壓縮檔解壓縮後,檔案名稱如下: (一)月計收支概況表(公告用)(2008.10.29更新)。 (二)月計表修訂摘要(2008.10.29):係本次修訂月計表相關作業內容摘要(含:會計科目修訂一 覽表及月計表增修公式)。 (三)表格參考格式(含外幣帳)(2008.10.29):係本次修改與新增之書面報表參考格式。 (四)資料檢核公式與錯誤訊息編號對照表一完整版(2008.10.29)。 九、本公司97年9月26日臺證稽字第0970028706號函說明二(二)及97年10月14日臺證稽字 第097050342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十、因本次會計科目修正幅度較大且時間緊迫,本公司相關媒體申報系統須進行調整,故97年11月申報97年 10月份月計表,請證券商自97年11月5日起開始傳輸;至證券商資本適足比率傳輸作業,請證券商自9 7年11月6日起開始傳輸。 十一、上開內容如有疑義,屬財務報表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稽核部葉美玲專員(電話02-81013799)、 施明志專員(電話02-81013778);屬電腦傳輸部分,請洽稽核部翁珮玹專員(電話02-810 13786)。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英特內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天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上市服 務部、上市治理部、電腦規劃部、交易部、稽核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