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2880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
   增發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申報書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6條、第27條、第27條之1修正條文暨「臺灣存託憑證 上市申請書」及「增發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申報書」(如附件一至三),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3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43433號函准予核備。 二、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8月14日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條,放寬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及累計投資大陸地區金額比例之 限制。爰修正「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及「增發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申報書」,刪除外國發行人應檢具 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募集資金流向之A式或B式承諾書規定。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