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稽字第0970026470號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買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如后: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0、11、12條、「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10條及「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7條等條文,暨得為上市認購( 售)權證標的證券之10種指數股票型基金,均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1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42131號函。 公告事項: 一、鑑於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商品發展日趨活絡,為滿足權證投資人對該種商品之需求,爰增 加可作為權證標的之ETF種類;另為避免因ETF種類不斷增加而相關法規需迭作修正,對可作為權證標的 之ETF名稱,於法規中不再個別臚列而改由本公司以公告方式為之;爰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 查準則」第10條第2、4、5款、第11條第4項、第12條第4款、「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 行記載事項要點」第10條及「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7條等條文。 二、目前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ETF,除寶來台灣卓越50、寶來台灣中型100及富邦台灣科技指數等 3種ETF業已核准列為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外,本次增列7種ETF納入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 三、修正後之條文對照表暨得為上市認購(售)權證標的證券之10種指數股票型基金詳如附件。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