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台證稽字第0950551972號 附件:無 主旨:基於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買賣該發行人發行之權證係為風險沖銷作業所需,其性 質與發行人自行避險而買賣所發行之權證相同,故於該權證到期時,風險管理機構所持有發行人發行之 權證自動轉銷,本公司不代為請求履約,請 查照。 正本: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華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亞東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法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荷銀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花旗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部、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