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40026843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部分修正條文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部分條文(詳
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19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9月12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13253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零股交易制度調整內容如下:
(一)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改為下午1:40至2:30:原零股
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調整為下午1:40
至2:30。
(二)零股交易改為申報日成交:原零股交易於買賣申報日之
次一營業日成交,為配合零股買賣申報及交易時間之提
前,調整為申報日成交。
(三)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原零股交易一律以當
日各該股票收盤價扣減0.5%之單一價格撮合成交;未
來零股交易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股票,即以當
日個股開盤參考價上下7%為限,並於下午2:30以集合
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
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申報
買賣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四)盤中資訊查詢:原零股交易盤中證券商可透過電腦終端
機查詢申報量之委託買賣股數,調整為取消前述查詢,
並於零股申報時間截止前5分鐘(即下午2:25至2:30)揭
露依集合競價規則所試算零股之最佳一檔買、賣價格。
(五)傳輸回報:原零股交易於成交日(即買賣申報日次一營
業日)上午開盤前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予證券商,調整
為買賣申報日下午2:30撮合後即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
予證券商。
(六)由於零股交易買賣申報與成交時間調整為同屬當日,故
同步廢止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
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暫停接受零股委託之規定。
(七)因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提早且屬申報日成交,本公司
將延續普通交易收盤後之外資尚可投資餘額,繼續對外
資當日申報買進零股部分,採即時累計控管。
二、為配合本案實施,本公司將於實施前一營業日即94年12
月16日暫停零股買賣申報。

正本:各證券商、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外資保管銀行、各資訊公司、本公司各部、室、小組(均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