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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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    真:(○二)二三四八五二三二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022435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公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暨補充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
所訂擔任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者「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獨立性規定之認定方式
,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二000
三五七四號函檢送之九十二年八月廿七日「研商檢討獨立董事、監察人獨立性規
定會議」之會議決議辦理。
二、前揭有關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最近一年內」是否具備獨立性之認定,九十二
度送件申請上市者,如申請公司業已完成獨立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可予從寬認
定,得不受該等條文所訂最近一年內應具備獨立性之限制。惟自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以後送件申請上市者,所謂「最近一年內」係指「特定人獲選為獨立董事、監
察人起之前一年內」。換言之,申請公司之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不論任職期間
是否已屆滿一年,其以出任獨立董事、監察人日為終止日之前一年內(例如93.2.1
起開始擔任獨立董、監事,其最近一年為92.1.31至93.2.1),均不得有「上市審查
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訂違反獨立性之情事。至前揭自然人擔任上市
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之日起,迄該申請上市案經本公司收文受理之日
止,亦應持續符合有關獨立性之標準。
三、保障小股東權益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理念,已成為當今之國際主要思潮,為
積極於國內推動公司治理之理念,建立企業選任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制度,尚祈 
貴公司確實配合辦理。

正本:各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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