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50232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受益憑證買賣辦法」、「證券商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 款項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 交易帳戶開立條件」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部分 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 1040016339號函准予照辦。 二、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既有客戶以電子化方式線上申請作業涉及客戶身分確認與 意思表示等,應自行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 度。 (二)證券商受理非當面開戶得採以下方式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 人辦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且相關程序,應自行訂定 相關作業程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1、以委由往來交割銀行確認委託人身分。 2、委託人檢附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之證明文件正本, 經函證確認。 3、採通信開戶及視訊方式,經訪視確認。 4、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 三、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應於證券商公會設置之專區揭露 所提供服務,並於自家網站揭露。未來如開放客戶線上辦理 相關申請作業時,應揭露相關業務內容供其審閱,點選「同 意」及確認線上辦理等功能,並應提供客戶適當詢問管道, 加強對客戶宣導應妥善保管電子憑證,勿任意交付他人等。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