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臺證稽字第0990503110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無 主旨:配合「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之修正,自本(99)年9月1日起,委託人買賣認購(售)權證 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先簽具修正後之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公司於本(99)年8月6日公告修正「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第六條規定,並於「認 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增列「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 率及其他風險。」字樣,以提醒投資人注意買賣風險,並自本(99)年9月1日起實施。 二、委託人買賣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先簽具修正後之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 委託。前開簽具方式除以書面外,亦得以電子簽章簽署之電子同意書為之。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