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0980032706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亦即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辦 理出借。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5932號函。 公告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函釋示:「按本會95年8月23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88號令規 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 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上開人員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 得出借之股份」。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託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監視部、交易部、稽 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