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80016337號 附件:無 主旨:投資人融券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345433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各保管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 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