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70207645號 附件:無 主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本公司借券系 統、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98年1月5日起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 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2月31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70845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各保管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 、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本公司各單位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