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70206799號 附件:無 主旨:自97年11月28日起恢復投資人從事上市股票、受益憑證及臺灣存託憑證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交易, 惟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1月27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6534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受賣出價格不得 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二、於97年12月31日以前,每種證券融券賣出與借券賣出數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融券賣出餘額與借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10%。 (二)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1%。 (三)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0.3%。 三、融券賣出餘額與借券賣出餘額合併計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8%時,應依本公司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得為融資融券額度暨借券賣出額度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21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38454號令於前揭期間暫停適用。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各保管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 、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監視部、稽核部、電腦規劃 部、電腦作業部、國際事務部、企劃研究部、交易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