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7020520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 分股股票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97年9月2 2日起至10月3日止恢復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51933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交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