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0970300967號 附件:無 主旨: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訂自本(97)年7月28日起正式實 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4月10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09316號函暨本公司97年 4月16日臺證結字第0970009055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修正條文業經97年4月16日以臺證結字第0970009055號公告,其 中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因配合電腦系統修正,訂自本(97)年7月28日起正式實施。 二、本次實施條文修正重點:於議借交易新增「借券成交後次一營業日撥券」功能,允許借券人得於本公司確認成 交後即可賣出該借入證券,次一營業日再進行出借證券之撥轉;然於借入證券尚未撥入借券人集保帳戶前,其 賣出僅得委由原代理借券成交申報之同一證券商辦理。修正條文詳細內容可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ht tp://www.tse.com.tw/ch/products/SBL/SBL_law.php。 (本公司首頁>產品與服務>有價證券借貸>法規、公告、函令) 正本:各證券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