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0970300098號 速別:速件 附件:有 主旨:為財政部重新核釋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稅規定,配合修改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之權益補 償課稅計算方式,自本(97)年1月31日上線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6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0210970號令暨本公司96年8月27日台證交字第 0960024892號函辦理。 二、依財政部核釋內容,權益補償將因借券人是否於除權息基準日仍持有借入證券而適用不同之課稅規定。就借券 人於除權息基準日仍持有之借入證券部分,發行公司將權益孳息配發予借券人,嗣後借券人將權益返還出借人 ,屬代收轉付性質,出借人取得之權益補償則屬股利所得;至借券人於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賣出而未持有部分( 權息由第三者領取),借券人返還出借人之權益補償不具股利所得性質,而應視為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 。 三、為計算股利扣繳稅額,本公司借券系統配合於現有開戶人資料中設定「股利扣繳率」資料,原則上依據開戶人 身分別設定,若為外資法人,設定其股利扣繳率等於利息扣繳率,其餘開戶人則設定其股利扣繳率等於0。若 借券人或出借人之股利扣繳率與本公司前揭設定原則不同者,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更正,「扣繳稅率申報表」 格式配合修正如附件。 四、自上線日起,本公司借券系統之權益補償作業配合調整如下,惠請配合辦理: (一)借券人經本公司借券系統借入之標的證券,於除權息最後過戶日前尚未完成還券者,借券人應就各該筆借 券成交資料未還券部分,於除權息最後過戶日後之十個營業日內,經由證券商逐筆向本公司申報其於除權 息基準日仍持有之借入證券數量,俾供為本公司計算權益補償金額及相關稅額之依據;定價、競價及議借 交易均需申報。 (二)本公司於除權息最後過戶日產生各筆借券之權益補償資料,議借交易之權益補償資料與現行相同(總額) ,定價、競價交易之權益補償資料暫依權息由第三人領取方式產生;另於權益補償通知日前(現金權益發 放日5個營業日前,證券權益發放日3個營業日前),本公司將洽發行公司取得稅額抵繳比率及稅額扣抵 比率,配合借券人申報之前項資料,重新計算權益補償金額及相關稅額,並以更新後資料為權益補償通知 。 (三)定價、競價交易之權益補償課稅計算方式: 1、權息由借券人領取部分: (1)現金股利以借券人稅後淨額補償出借人,由本公司依借券人股利扣繳率計算之。 (2)股票股利由借券人以總額補償出借人,出借人應返還借券人已繳納稅負;其稅負返還由借貸雙方 自行收付,不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 2、權息由第三者領取部分: (1)現金股利由借券人按出借人持有時之稅後淨額補償出借人,由本公司依出借人股利扣繳率計算之 。 (2)股票股利由借券人以總額補償出借人,出借人因此所節省之稅負由借貸雙方自行協議處理。 (四)議借交易之權益補償由借貸雙方依賦稅署課稅規定自行協議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 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交易部、稽核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