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096003380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函轉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參與有價證券出借之有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1月13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59576號函辦理。 二、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時,辦理員工持股信託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出借業務者,得以定價、競價及議借交 易方式辦理出借。 三、本公司94年4月12日台證結字第0940009281號函轉有關辦理旨揭出借業務,限於定價及競價交 易方式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交易部、稽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