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6002791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 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96年11月12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之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9月19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47852號函辦理。 二、請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加強對投資人充分宣導。 三、證券商接受委託借券賣出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輸入本公司交易系統時,須勾 選委託交易類別6。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交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