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60024892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有 主旨:函轉財政部96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0210970號令,核釋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 稅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公司依旨揭函令規定,將配合修改本公司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有關權益補償之課稅計算部分,預定上線 日期及配合作業方式將另函通知;未上線實施前,相關費用收付仍維持現行作業,依本公司所產製報表辦理, 稅負差額部分請借貸雙方自行協議調整收付。 二、謹將本公司借券系統預定修改原則臚列如下供參: (一)借券人經本公司借券系統借入之標的證券遇權益補償時,借券人應逐筆向本公司申報借券人領取權息及第 三者領取權息之數量資料,定價、競價及議借交易均需申報。 (二)定價、競價交易之權益補償方式: 1、權息由借券人領取時: (1)現金股利以借券人稅後淨額補償出借人,借券人應於權息發放日或次一營業日將實際稅率傳送本公司。 (2)股票股利由借券人以總額補償出借人,出借人應返還借券人已繳納稅負;其稅負返還由借貸雙方自行收 付,不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 2、權息由第三者領取時: (1)現金股利以出借人稅後淨額補償出借人,由本公司依出借人開戶時申報稅率計算之(國內法人適用稅率 為0)。 (2)股票股利由借券人以總額補償出借人,出借人因此所節省之稅負由借貸雙方自行協議處理。 (三)議借交易之權益補償由借貸雙方依財政部課稅規定自行協議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電腦規劃部、稽核室、財務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