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5002207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有 主旨: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二條條文,自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8月17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36298號函。 公告事項: 一、證券商得因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空頭避險之需要,申請開立信用帳戶從事融券賣出,其受託買賣帳戶編碼 一律以「八六四」為前三碼,後加三碼流水號及一碼檢查碼之帳號為之;其在交易市場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不 受「平盤以下不得融券賣出」之限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2月20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 50558號令)。 二、前開避險帳戶,證券經紀商僅得接受結構型商品承作證券商委託融券賣出或買進償還融券之交易,並得以接受 其現券償還融券之申請,惟該帳戶不得有錯帳或更正帳號申報。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電腦規劃部、結算部、稽核室、市場監視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