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50022633號 附件:無 主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及「證 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8月23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88號令。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 法律事務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 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