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50019988號 速別:速件 附件:無 主旨:就外資建議自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可再出借,議借型借貸業務無需提列及強制揭露 擔保品等相關訊息請依說明二及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七月廿六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124014號函辦理。 二、有關外資建議開放借入之有價證券可再出借乙節,鑒於非證券商之特定法人機構將借入證券再轉借部份將涉及 以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為業,依現行法令規定其為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之業務,前揭機構非屬主管機關核准設 置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從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將有適法性問題。 三、另有關議借交易是否提供擔保品部分,係由借貸雙方議定;至於是否取消擔保品比率申報之部分,考量並非所 有議借交易皆不提供擔保品,故現行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 正本:各保管銀行、各證券商 副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