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證結字第0940024107號 速別:速件 附件:無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23條第2項條 文內容,暨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以客戶全權委託帳戶出借有 價證券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8月17日金管證三字第 094012707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修正如 下:「借券人與出借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於同一證券 商處,每人以一戶為限。但依規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 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其客戶如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 辦法」第5條規定之出借人範圍者,經客戶同意或雙方契 約特別約定後,得以該客戶之全權委託帳戶,依前揭辦法 之規定出借其有價證券。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證券商、 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 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部、室、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