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4001700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股票選擇權造市者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 年10月3日台財證七字第0920128776號令規定,融券賣 出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得不受融券賣出之價 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6月23日金管證七字第 0940108349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除前述意旨外,另前揭令中有關二、(二)額度限制 1.(1)、(2)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持有任一標的證券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股票選擇權賣 出買權及買進賣權未沖銷部位總額所表彰之標的證券數。 (二)借券賣出或融券賣出任一標的證券之數量,不得超過其持 有該股票選擇權買進買權及賣出賣權未沖銷部位總額所表 彰之標的證券數。 正本:各證券商、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交易部、稽核室、結算部、企劃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