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證結字第09400092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函轉主管機關94年3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06805 號函暨94年4月7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1546號函,有 關信託業者參與有價證券出借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者辦理員工持股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客戶交付信託之 有價證券其信託契約屬於「委託人未保留運用決定權 者」,得參與出借。 三、信託業辦理出借,其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 得出借有價證券」,並限以定價及競價交易方式。 正本: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 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法律事務 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財務部、交易部、稽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