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400084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自94年5月16日起,得不受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9月4日(87)台財 證(4)第02254號函有關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31日金管證四 字第0940109795號函辦理。 二、當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三、請各證券商對投資人充分宣導。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室、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