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台證結字第0930450054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及最後過戶日期間本公司策略性交易借券人借入之有價證券將 仍含權息,惟借券人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 之規定償還予出借人。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台財證三字第09300004 7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策略性交易借券之股票係於成交當日即時撥付借券人,依現行作業,除權 息之權益分配係以最後過戶日之帳載為依據,故借券人於除權息交易日及最後過 戶日期間借入之有價證券將仍含權息,惟借券人應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 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償還予出借人。 二、另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57號函釋示,關 於股票借貸期間,該借貸標的股票因除權、除息等產生之孳息,由借券人補償予 出借人之補償款,無論係以現金或股票給付,均屬出借人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 徵所得稅。 正本: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保險司、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央 銀行、台北市國稅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 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本公司各部室、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