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博愛路十七號五樓                         傳 真:(○二)二三四八五二三二 受文者:各證券商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30200053號 附件:無 主旨:有關認售權證避險專戶之配合事項,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認售權證發行人採融券賣出標的證券避險者,得不受「平盤以下不得融券賣出」 規定之限制乙案,業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台財證二字第0920161554號函准予備查,並經本公司九十三年一月 二日台證上字第0920032756號函公告在案。 二、證券經紀商接受認售權證發行人依本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 務操作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為避險之需求,申請開立信用帳戶從事融券賣 出者,其受託買賣帳戶編碼一律以「九二九」為前三碼,後加三位流水號及一位 檢查碼之帳號為之。認售權證發行人已開立認售權證避險帳戶者,請受理開戶之 證券經紀商依前述原則,同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予以轉換交易帳號,並即適 用。 三、前開避險帳戶,證券經紀商僅得接受認售權證發行人委託融券賣出或買進償還融 券之交易,並得以接受其現券償還融券之申請。另證券經紀商不得為該避險帳戶 錯帳或更正帳號之申報。 四、上開配合事項如有疑義,歡迎電洽(02)23485138林信宏、2348 5737陳正斌。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室、 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