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博愛路十七號五樓                         傳 真:(○二)二三四八五二三二 受文者:各證券商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20025822號 附件:無 主旨:為本國專營期貨自營商及兼營期貨自營商同時擔任股票選擇權造市者,基於股票 選擇權交易之對沖避險及履約交割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進行該標的 證券之借券賣出或融券賣出,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09201 28776號函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即日起接受本國專營期貨自營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證券,其帳戶編碼 一律使用以「九三九」為前二位,後加三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之帳號,限於一 家證券商(含總、分公司)僅開一戶。 三、兼營期貨自營商則得於證券自營部門帳戶中以另設分戶之方式開立,向本公司申 請開立戶號為「888888∣2」之帳號,另若為進行該標的證券之融券賣出 所需,則比照專營期貨自營商於證券經紀商所開立戶號為「九三九XXX∣X」 之帳號,並限於一家證券商(含總、分公司)開一戶。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電腦規劃部、結算部、稽核室、市場監視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