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博愛路十七號五樓                         傳 真:(○二)二三四八五二三二 受文者:各證券商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台證結字第0920012806號 附件:無 主旨:證券自營商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其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 避險行為,以及認購權證之履約行為等策略性交易需求而借券賣出,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0920124647號函辦理。 二、另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因發行認售權證避險需要,而借券賣出標的有價證券者, 亦不受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有價證券之限制。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企劃部、交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