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台證結字第0920012564號 附件:無 主旨:特定法人機構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 但從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避險行為而需借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或從事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50指數期貨多頭部位而需借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套利、避險行為, 以及認售權證發行人借券賣出認售權證標的股票之避險行為,得不受限制。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11006號函 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24646號函。 正本: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保險司、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台北市國稅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公司、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本公司各部室、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