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臺證治理字第103220156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第參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5050號函洽悉在案。 二、為因應國內外有關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等觀念不斷更新,協助董事、監察人瞭解公司治理對於董事會決策 及企業創造價值之重要性,爰修正旨揭規定,新任者就任當年度維持12小時進修時數,新任者次年度及續任者, 每年進修時數由3小時提高至6小時,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一。 三、另依「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計畫項目,爰整體考量董事應具備之專業與能力,規劃「董事進修地圖」之 核心課程與專業課程(詳附件二),作為董事、監察人進修之參考。規劃之課程領域如后: (一)核心課程:涵蓋董事之義務與責任、董事會成員與架構、議事及與管理團隊之合作等相關課程,藉以輔助 公司董事熟悉自身在董事會的角色、功能、責任及義務,以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二)專業課程:考量在各董事、監察人之自身專業能力之外,依專業領域規劃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 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課程。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非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 中國民國內部稽核協會、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 展研究院、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