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025983號 速別:速件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33條、「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 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19條之1修正條文如附件,配合電腦系統修正,訂自104年3月30日起實施, 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11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48846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