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00798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投資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指 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 賣出之限制,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A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各保管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 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央銀行、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