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000125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無 主旨:為證券商從事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應配合辦理事項,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0200440223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於他家證券商開立交易帳戶者,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三、證券自營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僅得為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處置有價證券者,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三)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及普通交易收盤前買進與盤後定價交易賣出者為限。 (四)零股、鉅額買賣、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及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及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交易,不適用本規定。 (五)應將得當日沖銷交易之交易帳戶資料,輸入本公司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如有異動,應即 予調整。 (六)應於成交當日下午六時前,將同一帳戶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及數額輸入本公司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 定之電腦系統。未輸入當日沖銷交易數額者,視為不予沖銷。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不得調整。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準用本公司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