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2002519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轉知證券業兼營信託業務時,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其信託契約屬於「委託人未保留運用決定權」, 且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出借有價證券」者,得以定價、競價及議借交易方式辦理客戶交付信託之 有價證券出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2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45320號函辦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4月7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1546號函辦理旨揭出借業務,限於定價及 競價交易方式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證券商辦理旨揭業務,應制定具體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以控管風險,並落實執行。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結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