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2002306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有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5條及「證券經紀商受 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2條如附件,並自103年1月6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20040341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