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2002219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有 主旨:為開放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之1條文、增訂有價證券當日沖 銷交易作業辦法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並自103年1月6日 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0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39404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市場機制,自103年1月6日起開放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如后: (一)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 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 ,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開放標的: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惟經本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 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處置有價證券者,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三)交易時間:有價證券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及普通交易收盤前買進與盤後定價交 易賣出者為限。 (四)投資人適格條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3個月且最近1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10筆(含)以上之條件,但 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及專業機構投資人均不受此條件限制。委託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概括授權同意 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並應簽訂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當日沖銷交易委託。 (五)額度控管:委託人當日沖銷交易之買進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 用之。證券經紀商依規對委託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當日沖銷交易者,應另訂當日沖銷額度,其當 日沖銷委託賣出合計金額不得逾越當日沖銷額度,委託買進及取消委託賣出之金額,得不列入當日沖銷額 度計算,且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六)風險控管措施: 1、證券經紀商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項。 2、證券經紀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 額度。 3、證券經紀商對其委託人前月份當日沖銷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二分之一時, 應暫停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經紀商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 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七)當日沖銷交易資料申報時限:證券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六時前,將受託買賣帳戶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 及數額輸入本公司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未輸入當日沖銷交易數額者,視為不予沖銷。成 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不得調整。 三、配合前述開放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之1、增訂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 業辦法條文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簽署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 概括授權同意書之方式,除書面外,亦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四、為瞭解證券商電腦系統修改進度,請各證券商總公司於102年11月29日及12月26日,將附件之電腦 系統修改進度函覆本公司。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資訊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