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1030230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有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本(101)年11月20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90號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旨揭函示將「融券保證金利息所得」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至「出借有價證券(交割借券)所得」 及「信託借券所得」則免納入扣取範圍,並待未來二代健保施行之後再視實務情況續予檢討。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