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10021011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43條及第49條之1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39915號函。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 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 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