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1020508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為維持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各證券商自行或接受投資人委託不得占有當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近來有證券商自行或接受投資人委託以下列鉅額配對交易方式占有當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之情事, 爰申明證券商不得有該等行為為。 (一)利用相同帳號進行鉅額配對交易之買賣未有正當理由者。 (二)未洽妥相對買方即進行鉅額配對交易之借券賣出申報,其後撤銷該筆賣出申報。 二、證券商申報鉅額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除依相關規定留存完整買賣過程之資料外,應確認交易 之合理性並備齊下列資料,俾供本公司查核。 (一)以相同帳號進行鉅額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者 1、證券商自行或接受投資人委託以相同帳號進行買賣之正當原因及理由。 2、交易原因若屬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不同交易平台採不同交易策略之需,證券商應留存該投資人組織架構 圖或內部不同交易平台架構圖,另亦留存不同交易平台交易策略說明。 3、交易原因係屬外國機構投資人受不同客戶委託,證券商應留存渠等客戶資料。 (二)同一證券商或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鉅額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後,於撮合成交前撤銷原買進或賣出申報者 1、證券商申報鉅額配對交易買進或賣出時,應確認有買進或賣出之相對方,並記錄相對方之證券商資料。 2、證券商須留存投資人採鉅額配對交易方式之下單指令等資料,下單指令應記載明確指令時間。 3、證券商撤銷鉅額配對買進或賣出申報時,應記錄撤銷申報原因,並留存投資人撤銷原委託之下單指令 等資料,下單指令應記載明確指令時間。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