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1180072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有 主旨:有關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期請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0年12月28日發布之基秘字第389號解釋函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0年12月28日基秘字第389號解釋函(如附件)及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 「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21條之規定,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日期,通常指外勤工作完成日,而外勤工作完成日 係指不早於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包括組成財務報表之所有報表均已編製及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 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之日期,而「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於國內之一般情況為董事會,故我國會計師 之查核報告日不宜早於董事會通過財務報表日。 二、如為季財務報表之核閱,則「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乙節,應依受查者公司內部制 度執行。 三、前揭解釋函自發布日開始適用,茲提醒 貴公司於公告申報100年度財務報告時即應(並請轉知簽證會計師) 注意依規辦理。 正本:各上市公司 副本: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