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100011341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無 主旨:貴公司於接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相關業務時,請加強宣導以借入有價證券實物申購之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禁止再出借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29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62195號函及101年1月 13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1123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