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10001134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29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01123號函。 公告事項:為落實借入證券禁止再出借之管理,修正旨揭條文,規範以借入成分股申購為ETF者,不得再出借。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 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 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