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00300695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3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100年5月3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3月31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9298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開放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專戶得提供美元作為本公司借券系統之擔保品,修正旨揭條文。 二、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所得提供之美元擔保品,僅限於因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取得者。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 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 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