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臺證結字第1000300454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如附件, 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為符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旨揭第二條有關現金擔保品提交之規定,除原訂之新台幣貨幣外,美元亦列為現金 擔保品之合格貨幣。另增訂借券人若發生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 者,亦納入旨揭第七條擔保品處分規定之適用範圍。 正本:各證券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