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00001085號 附件:有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等17項相關規章之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23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58167號暨100年元月10日金管證交字 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 一、現行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係採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採最近一日之收盤價格,惟前一日無 收盤價格而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採該漲停買進申報或跌停賣出申 報價格作為當市開盤競價基準。如係初次上市或除權除息等交易開始日者,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計算之 參考基準作為開盤競價基準。 二、為使證券買賣價格漲跌停範圍得以隨市場價格走勢而調整,且有助於買賣雙方成交機會,爰修正開盤競價基準 之決定原則如后: (一)前一日收盤價格。 (二)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前一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前一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 (三)另有價證券如為初次上市、除權除息交易等價格調整或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者,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 ,亦依前項原則決定之價格作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三、為配合上述開盤競價基準決定原則之調整,爰修正本公司相關規章條文如后,宣導相關事宜將另函通知。 (一)營業細則第58條之3、第59條、第59條之1、第63條、第67條、第67條之1。 (二)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第5條。 (三)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2條、第15條。 (四)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7條、第10條。 (五)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8條。 (六)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8條、第9條。 (七)存託憑證買賣辦法第12條。 (八)新股權利證書暨股款繳納憑證買賣辦法第3條、第9條。 (九)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9條。 (十)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第21條。 (十一)公司債買賣辦法第7條。 (十二)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33條之1、第34條、第47條、第51條、第55條、第57條、第59條、第 62條。 (十三)「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第4條。 (十四)融資融券股票停止買賣後相關配合作業第3點。 (十五)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15條、第19條、第25條、第37條。 (十六)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13條、第18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十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23條、第27條、第31條。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上市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資 訊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