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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購(售)權證專區 > 教育宣導 > 投資人關注之問題  
 投資人關注之問題
一、權證交易
二、權證履約
三、權證風險
四、流動量提供者
 
一、權證交易
Q1.投資認購(售)權證有那些管道?
Ans. 發行市場:權證上市前之銷售期間,投資人可向權證發行人登記申購 。
次級市場:權證掛牌上市後,投資人可利用現有帳戶買賣,但為使投資人充分了解其風險,初次買賣需填具風險預告書。

Q2.認購權證與認售權證有什麼不同之處?
Ans. 認購權證屬於買權,其持有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美式)或到期日(歐式),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一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投資人看多則買認購權證;反之認售權證屬於賣權,其持有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美式)或到期日(歐式),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投資人看空則買認售權證。

Q3.如何從權證代號區別認購權證、認售權證、以外國交易所之指數或有價證券作為標的之權證及牛熊證?
Ans.
(1) 認購權證之代號為6個阿拉伯數字,編號從030001至089999。
(2) 認售權證之代號為5個阿拉伯數字後加上英文字「P」,編號從03001P至08999P。
(3) 以外國交易所之指數或有價證券作為標的之認購權證代號為5個阿拉伯數字後加上英文字「F」,編號從03001F至08999F。
(4) 以外國交易所之指數或有價證券作為標的之認售權證代號為5個阿拉伯數字後加上英文字「Q」,編號從03001Q至08999Q。
(5) 牛證之代號為5個阿拉伯數字後加上英文字「C」,編號從03001C至08999C。
(6) 熊證之代號為5個阿拉伯數字後加上英文字「B」,編號從03001B至08999B。

Q4.投資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應注意哪些事項?
Ans. 因該類權證之標的係屬外國證券或指數,其交易及履約型態有別於一般以國 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例如該類權證交易無漲跌幅限制、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休市或中場無交易時,其流動量提供者將不提供報價、限發行以現金結算之歐式權證等,且因履約價格以原幣訂定,到期履約時,其履約價格須先乘以當天台灣銀行即期匯率之中價,再計算履約價值。因此,投資人在投資前須詳閱該類權證之公開銷售說明書。

Q5.買賣權證有甚麼交易成本?
Ans. 買賣權證如同買賣股票一樣,買進時要繳交手續費,賣出時除前開手續費外亦需繳交交易稅(成交價×千分之1)。

Q6.標的證券除權息時,權證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是否須調整?
Ans. 遇標的證券除權息時,股票市價將會調整,此時權證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須依照各家發行人上市公告及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載之公式調整。
假設台積電認購權證之履約價格為80元(K),行使比例為1:1(N),若台積電定在3月8日除權/息,3月7日( 除權/息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90 元(S),3月8日之除權/息參考價為 65 元(S’),則台積電認購權證在3月8日當天之履約價格(K’)及行使比例(N’)調整如下:
履約價格(K’)=調整前履約價格(K) × S’/S = 80 × 65/90= 57.78元
行使比例(N’)= S/S’=1.384,即履約時一單位台積電認購權證可認購1.384股台積電股票。
《上例為假設,其中S’、K’、 N’之公式,須依照各家發行人公告公式計算。》

 
二、權證履約
Q1.行使比例之不同是否會影響履約金額?
Ans. 行使比例代表1單位權證可認購若干標的股票,例如1:0.5之行使比例,代表1單位權證可認購0.5股標的股票。依據認購權證之履約公式,履約金額=(結算金額-履約價格) × 權證數量× 行使比例-手續費-證券交易稅,故行使比例之不同會影響履約金額。

Q2.權證履約給付有那幾種方式?
Ans.
1.  證券給付。
2.  現金結算。
3.  證券給付但發行人有現金選擇權。
4.  證券給付但投資人有現金選擇權。
5.  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如到期具履約價值而未申請履約者, 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如為指數則改為標的指數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自動現金結算)。
6.  證券給付,如到期具履約價值而未申請履約者,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如為指數則改為標的指數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自動現金結算)。
7.  證券給付,但投資人有現金選擇權,如到期具履約價值而未申請履約者,發行人將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如為指數則改為標的指數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自動現金結算)。

Q3.請求履約時需注意那些事項?
Ans.
1.  請求方式: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加蓋原留印鑑,委託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提出履約申請,並向證券商預繳履約所需支付之款項(若發行人選擇現金結算,委託證券經紀商應於請求履約後第一個營業日退回預收款項)。
2.  請求時間:履約請求時間為存續期間內之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任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
3.  請求數量:應為一仟單位的權證或其整倍數。
4.  持有人應於買入認購(售)權證後第二個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售)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5.  履約費用:持有人請求履約有如下費用
(1) 手續費:根據「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為基準計算手續費。
(2) 交易稅:認購權證持有人在發行人採現金結算時,須根據「標的證券市價與履約價之差值×行使比例×權證數量」為基準計算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

Q4.權證到期時如何結算?
Ans. 具價內價值之權證到期,而持有人未申請履約,發行人均會自動辦理現金結算,並於到期日之次二營業日將款項撥付給權證持有人。

Q5.權證到期時忘記申請履約是否失效?
Ans. 權證履約方式可分為(1)證券給付;(2)現金結算;(3)證券給付,惟發行人(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除履約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由臺灣證券交易所代辦自動履約外,權證持有人應特別注意其他履約給付方式,發行人是否註明「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發行人將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自動現金結算」。(如為指數則改為標的指數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自動現金結算)。
如發行人無特別註明於權證到期將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者,權證到期後即喪失申請履約之權利,發行人即無履行履約給付之義務,投資人應特別注意履約期限。

 
三、權證風險
Q1.標的證券上漲但認購權證價格為何未連動上漲?
Ans. 當標的證券上漲,權證價格也應該同步上漲,兩者應該有連動關係,但有時市場表現並非如此。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標的股價上漲但權證卻未同步上漲的情形,例如當標的股票市價離履約價尚遠,且權證距到期日近時,因標的股票上漲逾履約價之機率較低,故權證價格與標的股票價格連動性降低,再加上時間價值之耗損,而產生標的股票價格上漲,但權證價格卻下跌之現象。另流動量提供者雖提供依公式計算出之合理報價,但有時因市場需求暢旺,致使投資人買進之價格偏離流動量提供者所提供之合理報價,當市場需求下降,高價買進權證之投資人會感覺流動量提供者所提供之報價偏低,未隨標的證券價格上漲而連動。

Q2.權證價格漲跌幅如何計算?
Ans. 權證價格每日漲跌幅計算是以標的證券價格漲跌金額核計,現行標的證券價格漲跌幅是以前一日收盤價7%來計算,而權證價格漲跌幅的計算則是以標的證券漲跌金額乘以權證行使比例,因此權證漲跌幅波動較大,可能賺取高倍數的報酬率,但投資人也要注意當標的證券價格走勢不如預期時,權證的跌幅也會以相對的倍數擴大,導致損失增加。

Q3.權證愈接近到期日,為何其價格下跌愈快?
Ans. 權證價值包括內含價值和時間價值,權證投資的最大特色為,投資人期望利用時間來換取標的證券價格波動所帶來的利潤,距離到期日愈近的權證,由於沒有足夠時間來等待行情的反轉,所以獲利的機會相對減小,而權證的時間價值亦將隨到期日愈近而呈倍數衰減。

Q4.即將到期之權證如何處理?
Ans. 權證快到期時,時間價值會趨近於零,價內權證若市場上流動性不佳,則可直接申請履約;若市場流動性佳,則投資人可以直接於集中市場上賣出權證獲利了結。而價外權證由於到期前可能無履約價值,故建議投資人直接於市場上賣出權證。

Q5.權證到期發行證券商是否會回收?
Ans. 不論是價內或價外的權證,證券商並沒有義務回收市場上流通之權證。因此投資人須注意權證快到期且屬價外權證者,由於可能無履約價值,建議投資人提早於集中市場上賣出權證。

Q6.為何有些權證會提前到期?有些權證會更改發行條件?
Ans. 每檔權證在發行時,發行人便會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中述明,權證因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合併或下市而導致權證下市時,發行人所採取的因應措施。當這些因素發生時,權證就必須提前到期;或因權證之發行條件設有上下限價格,在發行期間內標的證券之收盤價高(低)於或等於上(下)限價格時,該權證即提前到期。投資人可藉由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相關訊息。

Q7.證券商發行權證是否對標的證券有所預期?
Ans. 證券商發行權證意在提供投資人多一項市場投資工具做選擇,另權證發行人會依據理論模型進行避險操作,因此投資人的損益和發行人並無直接關連,投資人會因標的證券漲跌而產生利得或損失,而發行人會因標的證券的波動性或流動性風險而產生利得或虧損,故證券商發行權證並不一定是看多或看空該標的證券。

Q8.牛熊證為何會提前下市?
Ans. 牛熊證設有到期日及限制價格,在到期日之前,若標的證券收盤價觸及限制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終止上市,投資人則收回現金餘款即權證之剩餘價值。

 
四、流動量提供者
Q1.流動量提供者為何未提供報價?
Ans. 流動量提供者應依規定對市場提供應買及應賣之報價,惟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流動量提供者得不提供報價,相關不報價時機列舉如下:
1.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五分鐘內。
2.權證之標的暫停交易。
3.當流動量提供者專戶內之權證數量無法滿足每筆報價最低賣出單位時,流動量提供者得僅申報買進。
4.價內程度超過 30%(含)之權證,僅申報買進價格。
5.權證理論價值低於 0.01(含)元的權證。
6.流動量提供者在日常運作出現技術性問題時。
7.標的證券價格或認購(售)權證價格漲停時得僅申報買進(賣出)價格,跌停時得僅申報賣出(買進)價格。
8.當發行人無法進行避險時。

Q2流動量提供者為何報價價差過大?
Ans. 目前規定流動量提供者報價不得大於發行人自訂的最大升降單位,現行均訂在10個升降單位範圍;但當碰到市場波動劇烈時,會發現部分流動量提供者在報價時產生較大的價差,這情況為造市券商避險成本的反映,或是發行人因避險困難不想再賣出權證。因此若發現流動量提供者在報價時,有買賣價差過大且掛單量小的情形,有可能會發生投資人於買賣權證後,未能賺取價差之機會。投資人投資權證時應比較各家流動量提供者報價品質,選擇報價價差較小且掛單量大之權證作為投資標的。

Q3.流動量提供者報價調整波動率之合理性?
Ans.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調整報價波動率將影響權證之報價,若刻意調整致影響該檔權證價格之公平性及損及投資人權證時,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另投資人宜多加觀察並慎選報價穩定的流動量提供者,避免選擇報價不穩定之權證。

Q4.流動量提供者兩次報價時間間隔為何?
Ans. 依照規定流動量提供者應主動每隔五分鐘至少報價一次,而此報價應至少維持三十秒,但因標的證券價格變動而更新報價者,則不受應維持三十秒之限制。因此,當標的證券價格變動時,流動量提供者可因標的價格之變動隨時更改其報價,但當遇到市場波動劇烈的情況時,流動量提供者為降低避險風險,將會拉長兩次報價時間之間隔。

Q5.流動量提供者為何減少委託賣出數量?
Ans. 在市場波動加劇的情況下,流動量提供者為了降低避險成本減少風險,以回收權證的方式取代買進現貨避險,因此將增加委託買進數量,而大幅減少委託賣出數量,惟賣出張數仍不得少於十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