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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本系列指數包括「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保險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臺灣證券交易所XX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等均以發行股數加權來計算。
一、基期與樣本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TAIEX)
1、基期
民國55年平均數為基期,基期指數設定為100。
2、樣本:
納入採樣樣本為所有掛牌交易的普通股,並依下列情況處理:
(1)新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滿一個日曆月的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樣本,如6月份上市則8月1日列入樣本。但已上市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控股公司,及上櫃轉上市公司,則於上市當日即納入採樣。
(2)暫停買賣股票在恢復普通交易滿一個日曆月的次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樣本,但因公司分割辦理減資換發新股而停止買賣的股票,新股恢復買賣當日即納入樣本。
(3)全額交割股不納入樣本,恢復普通交易當日,即納入樣本。

(二)未含金融保險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1、基期
民國55年平均數為基期,基期指數設定為100。
2、樣本
除了金融保險類外之股票,採樣標準與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相同。

(三)未含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1、基期
民國88年12月28日為基期,基期指數設定為8448.84(即基期當日收盤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2、樣本
除了電子類外之股票,採樣標準與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相同。

(四)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民國94年3月1日起發布)
1、基期
民國92年12月31日為基期,基期指數設定為5890.69(即基期當日收盤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2、樣本
除了金融保險類及電子類外之股票,採樣標準與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相同。

(五)產業分類股價指數
分成水泥類、食品類、塑膠類、紡織纖維類、電機機械類、電器電纜類、化學生技醫療類、化學類、生技醫療類、玻璃陶瓷類、造紙類、鋼鐵類、橡膠類、汽車類、電子類、建材營造類、航運類、觀光類、金融保險類、貿易百貨類、綜合類(目前無成分股)、油電燃氣類、其他類、水泥窯製類、塑膠化工類、機電類以及原電子類所細分之半導體類、電腦及週邊設備類、光電類、通信網路類、電子零組件類、電子通路類、資訊服務類、其他電子類等共34種產業分類股價指數。
1、基期
食品類、紡織纖維類、造紙類、建材營造類、金融保險類、水泥窯製類、塑膠化工類、機電類等8種以民國75年12月29日為基期,基期指數設定為100,半導體等8種電子類、化學類、生技醫療類及油電燃氣類等11種以96年6月29日為基期,基期指數設定為100,其餘產業分類股價指數以民國83年12月31日為基期,基期指數設定為100。
2、樣本
採樣標準與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相同,分類方式除水泥窯製類包括水泥工業和玻璃陶瓷業;塑膠化工類包含塑膠工業、化學工業、橡膠工業;機電類包含電機機械業、電器電纜業、電子工業,其餘產業分類股價指數均按臺灣證券交易所之上市產業分類。

二、編算方法

無論是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未含金融保險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未含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未含金融電子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各產業分類股價指數,都以樣本中各股票的發行股數當作其股價的權數來計算指數,其計算公式為: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當期總發行市值 / 基值)× 基期指數

在基期,基值即為基期的總發行市值(如: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基值為55年的各股平均市價乘以各股在55年底的發行量)。爾後若有樣本異動或現金增資除權等情況發生時,則基值隨之調整,以維持指數的連續性。總發行市值為樣本中各股股價與其發行股數之乘積的總和。茲舉例說明編算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的方法:

假設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和股價平均數皆以甲、乙、丙、丁四種股票為採樣股票。基期時股價分別為20、30、40、50元,發行股數為5、2、6、2千萬股,則基期之市值總和為(20×5)+(30×2)+(40×6)+(50×2)=500千萬元,基期時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

500 / 500 × 100 = 100

在某年月日,四種股票的發行股數未變股價分別為40、50、50、100元,則該年月日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

[(40×5) + (50×2) + (50×6) + (100×2)] / 500 × 100 = 160

三、調整基值

採樣股票異動或增資除權時,當期總發行市值或各股股價總和都會變動,因而會影響到股價指數和股價平均數。為了避免這種非經由市場交易的因素,對股價指數或股價平均數造成影響,以致發生斷層現象,因此必須調整基值,以維持指數的連續。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的調整時機:
1、新增或剔除採樣股票異動日。
2、現金增資認購普通股的除權交易日。
3、員工紅利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4、特別股無償配發普通股除權交易日。
5、上市公司持有未辦理減資註銷庫藏股除權交易日。
6、公司依法註銷股份辦理減資經本公司公告後之除權交易日或次月第三個交易日,並以較先者為準。
7、收到現金增資募集失敗之通知後,次月第三個交易日將發行股數復原。
8、公司合併後增資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上市日。
9、轉換公司債轉換的債券換股權證換發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10、上市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直接換發為普通股或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購而發行之普通股,俟其除權交易日或其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經本公司公告後次月第三個交易日。
11、股東放棄認購而採公開承銷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日。
12、為海外存託憑證而發行的新股上市日。
13、可轉換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的上市日。
14、其他非市場交易而影響總發行市值的因素。

調整公式為:

新基值 = 舊基值 × 異動後總發行市值 / 異動前總發行市值

茲舉例說明調整基值的方法:
續上例,假定甲、乙、丙、丁四種股票在異動前的股價分別為40、50、50、100元,發行量分別為5、2、6、2千萬股,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160。現將丁股票從樣本中剔除,並加入股價70元,發行股數4千萬股的戊股票。

採樣股票異動前市值總和為800千萬元,異動後市值總和為
(40×5)+(50×2)+(50×6)+(70×4) = 880千萬元

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的舊基值為500千萬元,其異動後的新基值為
500 × 880 / 800 = 550千萬元

根據新基值和異動後市值總和所計算出的指數會與根據舊基值和異動前市值總和所計算出的指數相同,均為160,亦即
880 / 550 × 100 = 160

若異動後甲、乙、丙、戊四種股票經交易後產生的新價格為42、51、52、69元,則該日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42×5)+(51×2)+(52×6)+(69×4)] / 550 × 100 = 1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