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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股價平均數與工業股價平均數(自95年1月2日起停編)
壹、說明
貳、指數資料
  一、近年每日收盤資料
  二、近年每日每分鐘資料
※與「臺灣證券交易所綜合股價平均數和工業股價平均數」有關之所有權利均歸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有。凡使用「臺灣證券交易所綜合股價平均數和工業股價平均數」者,應經本公司同意。所有提供的資訊僅可作為資訊使用之目的,且臺灣證券交易所不保證其適用程度、品質滿意度或作其他保證。臺灣證券交易所已盡其所有努力確保所有提供資訊之正確性,但對於錯誤、遺漏或因信賴或使用此資訊所造成之任何損失不負責任(包括因過失之責任)。
壹、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編算之股價平均數,計有綜合股價平均數和工業股價平均數兩種。該兩種股價平均數均係仿美國道瓊工業平均數之編製方法,於民國78年元月9日起發布(自民國76年元月6日起算),同時,為維持「綜合股價平均數」及「工業股價平均數」中採樣股票的代表性,於每年年底重新檢討採樣股票,並自次年元月2日起適用。

 「綜合股價平均數」係自所有上市公司股票中選取30種代表性股票的股價計算其平均數;「工業股價平均數」則是從所有從事工業生產的上市公司股票中選取20種代表性股票的股價計算其平均數。由於各上市公司在本年度中的營運績效、財務狀況、交易量均會有所異動,為了使被採樣的股票具有代表性,故訂定衡量的標準並依據產生的結果加以評量,以選取採樣股票。目前衡量標準係參考各上市公司年度上市市值、本業獲利能力及股票交易熱絡程度等因素,並將其彙整而得,以期此二種股價平均數能充分反應股票市場的股價走勢。
 
一、採樣股票之選取標準
 

( 一 ) 採樣母體 綜合股價平均數的採樣
母體為所有在前一年12月底以前上市的公司 ( 但當年已上市公司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及上櫃轉上市者,不在此限 ) ,且於當年11月底尚有交易及未被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票之普通股。工業股價平均數的採樣母體則為綜合股價平均數的採樣母體中,排除運輸業、觀光業、金融保險業、百貨貿易業、綜合企業、及屬服務業性質之上市公司。

( 二 ) 個別產業之採樣股票數量
採樣股票的選取,首先須決定各產業的採樣數量,其標準係以個別產業的上市公司市值佔所有採樣母體市值的比例為依據,決定個別產業的採樣股票數量。因採樣母體之股票選取已限定為前一年12月底以前上市的公司普通股,且於當年11月底尚有交易及未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票之普通股。故在新採樣啟用時,採樣股票所涵蓋之上市期間至少經歷一會計年度,其反應之股票價格應較符合投資人對公司營運的績效及其未來的展望。根據各產業上市公司市值佔總上市公司市值之比例計算其採樣家數,但每一產業維持至少有一採樣股票(綜合類僅一家上市公司故除外)。

( 三 ) 選取各產業之採樣股票
決定個別產業的採樣股票數量後,再於個別產業中,依據上市公司市值、每股營業損益、成交量多寡及依前項計算所得的採樣數量選取採樣股票。據此所產生的採樣股票應可適度地反應各行業在證券市場中的比重,並充分地代表其所屬的產業。採樣股票的選取,所依循的參考數據有下列四項:

  1. 上市公司市值-前一年12月底前上市公司,且於當年11月底尚有交易及未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股票之普通股上市市值。
  2. 每股營業損益-上市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當年第三季財務報表之營業損益合計數除以該公司當年11月底的發行股數。
  3. 股票成交量-當年1月至11月於集中交易市場成交之累計股數(不含拍賣及標購,因其非屬常態性交易)。
  4. 交量週轉率-當年1月至11月於集中交易市場成交之累計股數除以當年11月底的上市股數。
 
二、股價平均數之編算方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編算的股價平均數計算方法與道瓊股價平均數相同,其公式為:

股價平均數 = 當期各股股價總和 / 基 值

在起算時,基值為樣本中股票種類的數目,在樣本異動或增資除權時,同樣也必須調整基值,以維持平均數的連續。茲舉例說明編算股價平均數的方法:假某設股價平均數以甲、乙、丙、丁四種股票為採樣股票。基期時股價分別為 20 、 30 、 40 、 50 元,起算時股價平均數為 (20+30+40+50) / 4 = 35

若在某年底,四種股票股價分別為 40 、 50 、 50 、 100 元,則該年底的股價平均數為 (40+50+50+100) / 4 = 60
 
三、調整基值
 

( 一 ) 調整方式:

當採樣股票異動或增資除權時,當期各股股價總和會變動,因而會影響到股價平均數。為了避免這種非經由市場交易的因素,對股價平均數造成影響,以致發生斷層現象,因此必須調整基值,以維持平均數的連續。

( 二 ) 調整時機:

1 、採樣股票異動時。
2 、股票增資除權交易日

( 三 ) 調整公式為:

新基值 = 舊基值 × 異動後股價總和 / 異動前股價總和

( 四 ) 例子:

續上例,假定甲、乙、丙、丁四種股票在異動前的股價分別為 40 、 50 、 50 、 100 元,其股價平均數為 60 ,現將丁股票從樣本中剔除,並加入股價 70 元的戊股票。

異動前採樣股票股價的和為 40 + 50 + 50 + 100 = 240 元,異動後股價和為 40 + 50 + 50 + 70 = 210 元。股價算術平均數的舊基值為 4 ,異動後新基值應為 4 × 210 / 240 = 3.5

根據新基值和異動後股價和所計算出的平均數會與根據舊基值和異動前股價和所計算出的平均數相同,均為 60 ,亦即: 210 / 3.5 = 60

同理,若異動後甲、乙、丙、戊四種股票經交易產生的新價格為 42 、 51 、 52 、 69 元,則該日股價算術平均數為:(42+51+52+69) / 3.5 = 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