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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股份有限公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參考範例問答集
一、 上市上櫃公司是否務必訂定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
答:
非屬強制性質,惟鑑於近年來股票市場常有未經證實之併購傳聞或報導,對相關公司造成困擾,亦有可能因對併購訊息處理不當,影響公司形象或投資人權益。為強化公司治理效益,建議各上市上櫃公司適度參酌本公司發布之參考範例內容,訂定符合公司自身業務屬性之併購資訊揭露制度,俾資依循。
二、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有何好處?
答:
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在進行併購案時,除可約束所有參與公司併購計畫之機構、公司內外部人員及其他知悉相關訊息之人員,不得任意公開相關併購訊息外,對於擬議併購過程中各項資訊揭露之程序或澄清外界之傳聞能有一致性之處理原則,避免誤導投資人決策或造成相關公司股價波動等情事。
三、
參與併購公司於董事會決議公開購併消息前,均不得對外揭露,惟有否例外情形?
答:
進行併購案之初始階段,任何資訊之不當揭露都可能導致併購案破局,故所有參與公司均應保密,俟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對外公開仍為實務上最適切之做法。惟倘併購案幾近成熟階段,且市場傳聞已甚囂塵上,為減低資訊外洩之可能性及杜絕相關之流言,可選擇於公司董事會決議前,採自願性揭露方式對外公開。採自願性揭露方式務必審慎因應,除考量資訊揭露之必要性,且揭露之內容必需與事實相符外,並自負法律責任。有關訂定自願性揭露原則,請適度參酌本公司發布之參考範例相關內容,以臻完備。